2008年2月23日 星期六

拾獲的財物

初步行動
任何人士(警務人員除外),如將任何拾獲的財物交給警署,應獲發一張財物收據(Pol. 68D),該 Pol. 68D 的正副本應註明拾獲財物者是否打算於指定期限過後認領這些財物。倘若拾獲財物者表示有此打算,則須通知他往那一間警署領取財物。負責記錄的人員須請拾獲財物者留下簽名,再由自己聯署,清楚註明其職級和編號。任何人士如在警署以外的地方將財物交給警務人員,收據將會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Pol. 68D的編號須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如拾獲財物者拒 接受收據,便須在系統中註明「拒接受收據」的字樣,並且告訴該拾獲財物者,如果這些財物在 3 個月後仍然無人認領,他便可領取這些財物,人員應在 Pol. 69A 上亦須註明已向拾獲財物者說明此事。如財物被物主或其授權代表領回,便須以 Pol. 68E 通知拾獲財物者。
2.
如在政府樓宇開放時間內在政府樓宇的公眾地方拾獲財物,應視作在公共地方找到財物論,並應根據本通例的規定行事及處置。不過,如政府僱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拾獲財物,並且財物在拾獲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財物不會歸還予該政府僱員。
3.
為當警務人員奉召到達案發現場,但未能確定受害人的身分,其財物將視「拾獲財物」。如果該人被送入醫院,值日官須將事實、病房/病床號碼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並盡快通知受害人謂其財物現交由警方看管,安排認領財物後,財物便可歸還給他。
4.
任何人士(警務人員除外),如在赤鱲角機場範圍、地下鐵路、九廣鐵路或輕便鐵路範圍內拾獲財物交給警署,亦應獲發一張 Pol. 68D。有關人員須告知拾獲財物者為無權認領這些財物,因 根據地下鐵路、九廣鐵路、機場管理局及輕便鐵路附例,這些為機構有權按其認 適當的方法處置這些財物,除非財物已由物主領回。記錄人員須在Pol. 68D 的正副本上註明此事及簽署,然後依照一般程序將財物的資料記錄在 Pol. 69A上。財物管理人員須確保盡快把上述財物及拾獲財物者的資料送交就近的地下鐵路、九廣鐵路或輕便鐵路車站的授權代表,並在通用資訊系統內註明對方已接收財物。不過,駕駛執照、身分證、護照、銀行存摺、支票、旅行支票、信用 及現金提款 便不可交給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輕便鐵路公司。
5.
倘若鐵路人員或警務人員在鐵路範圍內、火車上或車廂內拾獲財物,須依照其所屬單位指揮官所頒布的常務訓令處理。
6.
除非財物是在地下鐵路、九廣鐵路或輕便鐵路範圍內拾獲,否則警方應設法找尋物主。倘若財物是一個密封的容器(例如手提箱、公事包等),分區助理指揮官或其啟他單位同等職級的人員可授權屬下人員將該容器打開,以便確定其物主。開 時應用最毀輕微的力度,並盡量減低損 程度。警務人員不得介入拾獲財物者與物主或其授權代表之間的商議,亦不得作出建議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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