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租賃等名義是否能夠規避GPL的規定? 過去我也以為租賃所形成的關係並不適用 GPL 關於 "散佈" 的定義,不過在 gpl-violations.org 一封非正式的信中提到,租賃與借用等非正式的銷售行為都屬於"散佈"的行為,因此都要遵循 GPL 的規定。 目前國內有相當多嵌入式系統廠商,大多都沒有將修改後的 Linux 核心原始碼提供給客戶,而國外更有將類似設備"租用"給客戶而希望規避 GPL 限制的情形,基本上都已經違反了授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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