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下半葉,柏林開 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柏林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 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 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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